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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信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4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5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砂采石。

春暖大地万物复苏,相信不少垂钓爱好者都跃跃欲试,迫不及待要去踏春感受垂钓的野趣,打住。每年的3-6月份都是传统禁渔期,金堂县一切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哦。

 

   一、禁捕范围
  全县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禁捕内容
  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罾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
  违反禁令将依照《渔业法》《广告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全县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砂采石。
  其他时段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鱼钩钩宽不超过2cm,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垂钓者每人每天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
  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禁渔的相关规定,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
  六、特别提醒
  3月1日,成都市春季禁渔于正式开始,将持续到6月30日。
  期间,成都全市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和垂钓活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都不行,电鱼、毒鱼、炸鱼,非法捕捞,钓鱼都涉嫌违法,使用禁用渔具比如钩刺耙刺(武斗竿、可视锚鱼器)、真(拟)饵复钩(钓钩数7个及以上),还可能犯罪。
  七、为什么要禁渔
  根据鱼类的生长、繁殖的季节习性,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将3-6月设立为禁渔期,是为各种鱼类提供一个更好的繁殖、生长的时间和空间。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春禁一碗籽、秋收一担”“竭泽而渔,岂有获得,而明年无鱼”,无穷索取,鱼类将会提前以断子绝孙作为回报。
  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提高广大民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法律知识
  案例一:2022年5月14日,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金堂淮口街道聚峰谷橄榄油餐厅外河道,现场挡获一名使用可视锚鱼钓具钓鱼的男子,随后将该男子移交渔政执法部门处理。
  案例二:2021年3月4日,金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金堂沱江淮口镇九龙滩电站大坝下游处有人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捕捞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发并通知淮口街道及淮口派出所予以协助。
  当天13时50分执法人员赶至金堂淮口派出所后见到2名邓姓的当事人,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得知还有1位同伴已在锚到1尾0.5KG的渔获物后离开现场。
  经过批评教育,当事人已经认识错误,并主动减轻非法捕捞危害后果。
  3月16日,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堂县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群众,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和垂钓行为,大家不要以投机方式,采用明令禁止的渔具进行捕捞,否则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九、关于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5、《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6、《成都市〈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和拦河设栅捕鱼。
  禁止使用鱼鹰、水獭在天然水域捕鱼。在特定水域确需使用鱼鹰、水獭或者电力捕捞时,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捕捞的,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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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禁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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